章 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国际教育促进会
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缩写:GAPI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合法从事国际化教育服务、出国留学服务、与国际教育相关及关注国际教育发展的企业或机构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以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办会模式,实现综合性全方位发展,积极配合国家“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联合广东省内外各类为国际教育发展提供合法服务的法人组织及专业人士,构筑国际教育领域合作共赢的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机构、服务社会,为行业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氛围,推动行业机构的规范经营,促进我省国际教育事业的稳步发展,为国家人才培养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行业调研,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2.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或授权下,制定行业标准,开展机构评估考核;
3.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宣传和监督;
4.协同政府相关部门打击国际教育市场上的违法违规活动;
5.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6.开展国际教育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
7.与国内外教育机构、行业组织进行业务及学术交流活动。
8.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本会会员为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各类法人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合法经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证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会员提交入会登记表及相关证照;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凭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向本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人民币;
2.常务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人民币;
3.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千元人民币;
4.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千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凭证及本会颁发的牌匾。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本会名誉的,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4.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5.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
8.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为会员单位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在本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或业务背景的个人;
5.会长、常务副会长全面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制定的各项工作开展以及协会日常运营;
6.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7.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具有对秘书长的任免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4.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5.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2.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5.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2.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3.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购买服务;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行业市场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本会会费支持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按每位支部党员每年1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4.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